(2013)诸昌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刘若华与房乃朋、郭环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若华,房乃朋,郭环平,郭环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诸昌民初字第765号原告刘若华。委托代理人马培勋,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雅坤,山东东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房乃朋。被告郭环平。被告郭环军。本院在受理原告刘若华与被告房乃朋、郭环平、郭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房乃朋、郭环平需公告送达起诉状等应诉材料,故本案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杨奎友审 判 员 张洪鹏代理审判员 孙兴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