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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萧民一初字第03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蒋连存与彭城、彭香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连存,彭城,彭香芝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萧民一初字第03254号原告:蒋连存,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彭城,女,1967年5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彭香芝,女,196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连存诉被告彭城、彭香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在简易程序审限内不能审结,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谢晓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