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9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张德胜、于永泉、张中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国,张德胜,于永泉,张中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949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被执行人张德胜。被执行人于永泉。被执行人张中蕾。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张德胜、于永泉、张中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谭民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