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熊XX与韩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熊XX;韩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市法民初字第607号原告熊XX,女,汉族,生于1979年11月5日,住临夏市。被告韩XX,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6日,住址同上。原告熊XX与被告韩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以经同学调解双方和好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全胜审 判 员  张 梅人民陪审员  郭卫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兴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