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彭伟与郭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伟,郭远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二初字第00411号原告彭伟,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郭远强,男,1986年出生,汉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刘集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伟与郭远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祝翠萍审判员 史 涛审判员 段莉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盼盼书记员 张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