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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昆民三终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9-04-24

案件名称

普于珠、李莲英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普于珠;李莲英;李春荣;李福明;李某;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昆民三终字第915号 上诉人(原告原告)普于珠,男,1934年2月19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莲英,女,1936年11月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春荣,男,1963年4月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福明,男,1992年4月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2000年12月5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法定代理人李春荣,男,1963年4月7日出生,彝族,住云南省禄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滇缅大道**。 法定代表人马林昆,院长。 委托代理人钟勇,男,该医院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艳芹,女,该医院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普于珠、李莲英、李春荣、李福明、李某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2)五法西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普于珠、李莲英、李春荣、李福明、李某未依照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普于珠、李莲英、李春荣、李福明、李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章亮 代理审判员  王玉方 代理审判员  奚 琳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毛维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