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任文辉、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任文辉,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467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38号。代表人:牟乃密。委托代理人:杨虹,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明芝,陕西简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文辉,现无业。被告: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5号。法定代表人:江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贞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桦,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被告任文辉、西安华清科教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6095元退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审 判 长 马利群审 判 员 王 旭人民陪审员 闫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蒋金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