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南检刑诉(2013)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照林、夏光明犯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决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退 回 案 件 决 定 书南县人民检察院:你院于2013年11月19日以南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夏xx涉嫌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多次通知被告人马xx、夏xx到庭接受审判,因其未被羁押,现无法找到其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退回南检刑诉(2013)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告人夏xx犯变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南县人民法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