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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遵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遵化市亨来建材有限公司,高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996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树国,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遵化市亨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全,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高翠英,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遵化镇南台村建林南道*排**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工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化市亨来建材有限公司、高翠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遵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3145808元,诉讼费15920元,执行费3386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遵民初字第23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 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