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6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孙阳兵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 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阳兵,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太阳广场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行终字第61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阳兵,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200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05200-6。法定代表人王建青,局长。原审第三人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深圳太阳广场分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解放路2001号太阳广场地下一层。负责人韩卫众。上诉人孙阳兵因诉被上诉人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理行为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行初字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孙阳兵自愿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阳兵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晓琴审判员 陈 亮审判员 曹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袁 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