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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3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刘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刘宇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3187号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二街金果林家园小区。法定代表人:唐金亭,经理。被告刘宇飞,女,3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刘宇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荣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免交纳。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亚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