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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巍商初字第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张巧钢与韦小飞、张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巧钢,韦小飞,张高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巍商初字第539号原告:张巧钢。委托代理人:吴震东。被告:韦小飞。被告:张高锋。本案在审理原告张巧钢与被告韦小飞、张高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巧钢及委托代理人吴震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2元,减半收取301元,由原告张巧钢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玉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