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徐正文与魏乃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正文;魏乃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徐正文。被执行人魏乃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文与被执行人魏乃伟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正文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0)昌民初字第4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兴东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郝伊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