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第906号原告许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负担。审 判 长 邱利明审 判 员 俞亦江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