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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临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许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临民初���第906号原告许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许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许某负担。审 判 长  邱利明审 判 员  俞亦江代理审判员  李 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国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