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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9)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85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董事长。被执行人李雁,女,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3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李雁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6000元;案件受理费9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查封被执行人李雁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4600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丘碧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 燕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