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执行王雪、赵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王雪,赵婷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印执恢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被执行人王雪,男。被执行人赵婷婷,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申请执行王雪、赵婷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428720.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2月28日依法立案,于2013年3月2日向王雪、赵婷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支付案件款1428720.34元,诉讼费8259元,并向本院缴纳执行费16769元,合计1453748.34元;但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本院依法对赵婷婷所有的抵押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位于铜川市印台区城关北街临同官路2幢10201号房屋进行了评估、拍卖,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以流拍价1055720.61元的价格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印台区支行以折抵案件款,下余案件款372999.73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铜印法民初字第0037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艳丽审 判 员 樊长远代理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