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瑶执字第02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胡晓华与宣礼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华,宣礼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瑶执字第02516号申请执行人:胡晓华(曾用名张晓华),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宣礼海,男,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2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宣礼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礼海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小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