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威环执字第9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姜翠敏与威海景泰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翠敏,威海景泰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威环执字第922-2号申请执行人姜翠敏,女,1960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370620196002211522,住威海高技区古寨东路260号302室。被执行人威海景泰餐饮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威环民初字第1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账户存款11000元,除已执行的财产外,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威环执字第922号执行案执行程序终结。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徐东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