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王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佛南法刑初字第2801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德兴县,汉族,大学文化,原佛山市南海区经济促进局(原经贸局)技术技改科科长,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31号安居楼D座1201房,因本案于2013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辩护人徐东剑、张峰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张峰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某在担任佛山市南海区原经贸局技术技改股副股长、技术技改科副科长、南海区经济促进局技术技改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佛山市亿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等企业向南海区原经贸局(经济促进局)申报各级政府财政扶持项目和资格认定过程中以及在业务承揽中,为企业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共77.8万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收受佛山市亿博企业顾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32万元1、2009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某某成功为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申报广东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技术创新滚动计划切块项目贴息。后王某收受周某某贿赂款3万元。2、2010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某某成功为佛山市裕牌纺织有限公司、佛山市湘隆纺织有限公司两家企业申报佛山市南海区传统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竞争性分配资金项目,为广东新润成陶瓷有限公司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王某收受周某某贿赂款5万元。3、2011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某某成功为广东力维智能锁业有限公司申报佛山市经济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贸局部分)竞争性分配资金项目,为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佛山市源田床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申报广东省第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贴息,为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佛山市源田床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力丰机床有限公司申报佛山市南海区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为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佛山市源田床具机械有限公司、佛山新长盛塑料薄膜有限公司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为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申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后王某分多次收受周某某贿赂款共计19万元。4、2012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周某某成功为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申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制造业高端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为广东西屋康达空调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科日超声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为广东广特电器有限公司申报广东省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资金项目。后王某收受周某某贿赂款5万元。二、被告人王某收受姜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共计22万元1、2009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姜某某成功为华日照明公司申报广东省中小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后王某收受姜某某贿赂款7万元。2、2010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姜某某成功为华日照明公司申报广东省中小企业自主创新和转型升级项目资金,华日公司因此获得省、区两级政府专项资金。后王某收受姜某某贿赂款11万元。3、2012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帮助姜某某成功为华日照明公司申报广东省第二批战略性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计划资金。后王某收受姜某某贿赂款4万元。三、被告人王某收受杨某某贿赂款共计8.8万元1、2009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杨某某成功为新合铝业公司申报广东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装备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资金。后王某收受杨某某贿赂款2万元。2、2010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杨某某成功为新合铝业公司申报佛山市南海区传统产业升级技术改造竞争性分配项目资金。后王某收受杨某某贿赂款2万元。3、2010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杨某某成功为新合铝业公司申报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先进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资金。后王某收受杨某某贿赂款2万元。4、2011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杨某某成功为新合铝业公司申报广东省第一批战略新兴产业政银企合作专项计划贴息。后王某收受杨某某贿赂款2万元。5、2009年中秋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王某还多次收受杨某某给予的过节红包共计8000元。四、被告人王某收受许某某贿赂款共计5万元1、2010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许某某成功为新光电池公司申报广东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技术创新滚动项目计划,新光电池公司获得省、区两级政府下发的扶持资金。后王某收受许某某贿赂款4万元。2、2012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许某某成功为新光电池公司申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制造业高端化技术改造项目资金。后王某收受许某某贿赂款1万元。五、被告人王某收受崔某某贿赂款共计4万元1、2010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崔某某成功为佛山钜仕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申报广东省建设现代产业体系技术创新滚动项目补助资金。后王某收受崔某某贿赂款3万元。2、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王某多次收受崔某某给予的过节红包共计1万元。六、被告人王某收受王某某贿赂款共计5万元1、2012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王某某成功为佛山市利升光电有限公司(下称利升光电公司)申报广东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后王某收受王某某贿赂款2万元。2、同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将自己在工作中掌握情况并相熟的佛山市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介绍给王某某的利升光电公司,促成了利升光电公司为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更换车间灯泡的业务。后王某收受王某某贿赂款3万元。七、被告人王某收受高某某贿赂款1万元2012年,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帮助高某某成功为佛山中格威电子有限公司申报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技术改造贴息项目政府扶持资金。后王某收受高某某贿赂款1万元。2013年4月7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中共佛山市南海区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同年6月至9月期间,王某的妻子代其退赃共计70万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辩护人辩称,1、指控被告人收受许某某贿赂款5万元的证据不足;2、被告人收受王某某3万元与其职权没有直接关系,该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3、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和立功表现,没有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且退出了赃款70万元,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被告人收受许某某贿赂款5万元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两次收受许某某贿赂款共计5万元的事实,有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和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予以证实,且被告人在法庭上对此亦表示无异议,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收受王某某3万元与其职权没有直接关系,该款项不应认定为受贿金额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利用其担任经济促进局技术技改科科长的职务便利,促成利升光电公司为致兴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更换车间灯泡的业务,其所收受利升光电公司董事长王某某的3万元理应认定为受贿金额,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现无证据显示被告人有立功表现,故对辩护人的该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案发后退出了绝大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对其减轻处罚,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1日起至2018年7月10日止)。二、被告人王某退出的违法所得7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黄丛西审判员 黄小明审判员 何应开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江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