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刘某,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郑某,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