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30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3052号原告刘某,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郑某,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军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白文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