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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倴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小恒与任福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恒,任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恒,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福昌,男,1953年10月8日生,汉族。李小恒申请执行任福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倴民初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