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倴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李小恒与任福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恒,任福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倴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恒,男,1976年7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任福昌,男,1953年10月8日生,汉族。李小恒申请执行任福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执行费用已上缴,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倴民初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晓红审判员 李纯忠审判员 方宝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田志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