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民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黄新昌与黄新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成民初字第1752号原告:黄新昌,男,1968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新现,男,1966年生,汉族,农民。原告黄新昌与被告黄新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7月7日,被告黄新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要,30000元本金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具状起诉。被告辩称,我2010年7月7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是事实。现因我欠外债较多,没有偿还该款的能力,故请求多次分期偿还该款。审理查明:2010年7月7日,被告黄新现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出具欠据一张。后经原告催要,30000元本金被告至今未还。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陈述、被告出具的借据予以证明,业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黄新现向原告黄新昌借款3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予以认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新现欠原告黄新昌借款3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15000元,下余15000元于2014年6月10日前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黄新现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黄新现在履行时应增付550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主文。审 判 长 罗海龙审 判 员 陈会刚人民陪审员 田国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公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