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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法民初字第047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16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蒋财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蒋财进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法民初字第04754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成兴,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付兵,男。被告蒋财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与被告蒋财进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红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 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