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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行非审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陈峰、姜银娥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望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望行非审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陈玲梅,主任。被执行人:陈峰,男,1969年生,住望江县。被执行人:姜银娥,女,1973年生,住址,系陈峰之妻。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因被执行人陈峰、姜银娥不履行征决(2013)05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确定的义务,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望江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的由其于2013年8月9日所作的征决(2013)05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合法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三九代理审判员  汪祝芬人民陪审员  沈古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