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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芜中民四终字第002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组织机构代码14942598-X。法定代表人:晋入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道静,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卢海霞,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陵县,组织机构代码73300449-8。法定代表人:俞祖传,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南陵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芜湖市湾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道静、卢海霞,南陵县工山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陆会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汪 智审判员 周宏斌审判员 张 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