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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迟明江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迟明江,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隆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迟明江,男,住河北省承德市。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申请执行人迟明江与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迟明江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隆化县龙凤金汇矿业有限公司履行给付4.8865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3年11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先领取再申请执行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隆民初字第25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   云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于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