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终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2-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吴运交、吴海钦、郑秀金、王德明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运交,吴海钦,郑秀金,王德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终字第10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运交,男,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委托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海钦,女,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委托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秀金,女,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委托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明,男,汉族,无业,住南平市。委托代理人陈雪英,自由职业,住南平市。上诉人吴运交、吴海钦、郑秀金、王德明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运交、吴海钦、郑秀金及其委托代理人高继榕,上诉人王德明委托代理人陈雪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延平区人民法院(2013)延民初字第223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延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发清审 判 员 乐 芳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冬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