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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右民初字第1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右民初字第1758号原告徐某某,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委托代理人孙国勇,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王某甲,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原告徐某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特木尔巴根、人民陪审员毛广学、人民陪审员郭向飞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24日,原告与被告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王某乙,现年4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被��于2011年3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承担抚养费。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某甲未到庭进行答辩,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24日,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甲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名叫王某乙,现年4周岁。婚姻存续期间,被告王某甲于2011年3月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1枚、巴林右旗西拉沐沦苏木二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及原告徐某某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徐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二、婚生女王某乙(现年4周岁)由原告徐某某抚养,被告王某甲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具体给付时间,从2013年12月1日开始给付,每年的6月30日给付上半年的抚养费,12月30日给付下半年的抚养费,给付至婚生女王某乙十八周岁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公告送达费600元,由被告王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特木尔巴根人民陪审员 毛 广 学人民陪审员 郭 向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阿 娜 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