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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海法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陈洪刚、黄树福、田壮壮、袁玉振、郑春华、韩龙龙与寿光市相水航运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洪刚,黄树福,田壮壮,袁玉振,郑春华,韩龙龙,刘相水,寿光市相水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海法保字第15号申请人:陈洪刚,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号。申请人:黄树福,男,198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的寿光市羊口镇丁家村***号。申请人:田壮壮,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的江苏省赣榆县墩尚镇新安村一队**号。申请人:袁玉振,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的曹县曹城镇工业路****号。申请人:郑春华,男,1956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的广东省徐闻县海安镇海安大道**号。申请人:韩龙龙,男,1989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的平度市灰埠镇韩家村***号。被申请人:刘相水,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的寿光市望海街2巷*号。被申请人:寿光市相水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太平东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刘相水,总经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诉前保全一案,因五申请人等多名船员被委派给被申请人所属的“淼馨”船舶上工作至今,被申请人累计拖欠申请人数月的工资等劳务报酬共计206680.31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付,给申请人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二○一三年十二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属的“淼馨”轮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提出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二、自即日起,对被申请人所属的“淼馨”轮或等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三、责令被申请人提供人民币30万元的现金担保。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曰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晓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