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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肃民初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红雪与干园园离婚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干园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肃民初字第1504号原告杨XX,女,1987年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被告干园园,男,1985年日生,汉族,农民,住肃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干XX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建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吕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