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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雨城民初字第22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0-14

案件名称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雨城民初字第2200-2号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宋黔昆,四川福瑞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唐爱群。委托代理人:伍光媛,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宇,重庆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法定代表人:李嘉豪。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居强,四川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西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一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5元,由原告雅安市凌芸建筑机具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唐 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巧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