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宝海与娄婵媛、顾景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海,娄婵媛,顾景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张宝海,住东丰县。被告娄婵媛,住东丰县。被告顾景立,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海诉被告娄婵媛、顾景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书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