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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6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张宝海与娄婵媛、顾景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海,娄婵媛,顾景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663号原告张宝海,住东丰县。被告娄婵媛,住东丰县。被告顾景立,住东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宝海诉被告娄婵媛、顾景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宝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赵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董书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