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7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许民勇销售伪劣产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民勇
案由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714号罪犯许民勇,男,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6日作出(2010)肥西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民勇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被告人许民勇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0年6月12日作出(2010)合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至2017年8月11日止。2012年3月12日经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1日。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许民勇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民勇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2年7月表扬,2013年9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减刑检察意见表、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民勇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民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9年8月12日至2016年5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