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泸泸执字第58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嘉明信用社申请执行敖富芳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明信用社,敖富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泸泸执字第587-3号申请执行人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明信用社,住所地:泸县嘉明镇。负责人张莲霞,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敖富芳,女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嘉明镇。本院在执行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嘉明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敖富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敖富芳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敖富芳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敖富芳名下位于泸县福集镇冱水路的住宅一套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后,买受人章燕以51万元竞得该房屋。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敖富芳名下位于泸县福集镇冱水路的住宅一套归买受人章燕所有。该房屋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章燕转移;二、买受人章燕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过户的费用由买受人章燕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赵 玺审判员 朱天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杜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