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7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张宇诉刘瑞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宇,刘瑞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7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宇,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王春生,天津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瑞召,男,1957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周广明,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宇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3)蓟民二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宇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235元,由上诉人张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