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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7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20-01-14

案件名称

仲波与吴泽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仲波;吴泽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9750号原告仲波,男,1985年12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委托代理人顾叶青,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哲,上海市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泽育,男,1985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本院受理原告仲波诉被告吴泽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在广东省潮安县彩塘镇大巷内2号,本案应由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本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诉状、证据以及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原、被告之间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诉争的系争房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1号(北2区H2)303室,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告选择向本院起诉,本院也已立案受理,故本案依法应由本院管辖。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据不足,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泽育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权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吴泽育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怡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莹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