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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薛礼才与葛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礼才,葛德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63号原告:薛礼才,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葛德春,男,1955年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理原告薛礼才诉被告葛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礼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礼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礼才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