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薛礼才与葛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礼才,葛德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明民二初字第00463号原告:薛礼才,男,1955年2月27日生,汉族。被告:葛德春,男,1955年2月4日生,汉族。本院在理原告薛礼才诉被告葛德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礼才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礼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礼才负担。审判员 张继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