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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渡法刑初字第003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渡法刑初字第003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2005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6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扒窃于2013年3月10日被抓获,同日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年3月22日,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在重庆市北碚区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渡检刑诉(2013)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东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罗××在重庆市大渡口区九宫庙农贸市场外马路边的人行道上,徒手从被害人张××上衣的左下口袋内扒得现金670元,被民警现场抓获。其被查获的赃款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的陈述、证人张××、张××的证言、捉获经过、搜查笔录、指认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法院(2005)綦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书》、重庆市綦江县看守所綦看释字(2006)113号《刑满释放证明书(存根)》、受案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渝公大刑立字(2013)542号《立案决定书》和该局渝公大(八)决字(2013)第100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渝公大(八)强戒决字(2013)第21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资料,以及被告人罗××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晏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汪文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