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延民初字第05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侯国梁与延庆县延庆镇鲁庄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国梁,延庆县延庆镇鲁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延民初字第05017号原告侯国梁,男,1971年6月5日出生。被告延庆县延庆镇鲁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延庆镇鲁庄村。法定代表人鲁秀银,延庆县延庆镇鲁庄村委会村主任。原告侯国梁与被告延庆县延庆镇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淑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国梁,被告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鲁秀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国梁诉称,我原任鲁庄村党支部书记2009年村委会未支付我工资19970元;2010年1月至6月欠10150元。此欠款已拖欠几年,为保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村委员会辩称,不太清楚是否拖欠原告的工资,如果拖欠也是原告造成的,原告任职期间,还欠村委会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未给付,我们没钱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任鲁庄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6月任鲁庄村委会党支部副书记。根据镇政府的规定,原告2009年年工资18579元;2010年年工资19849元。现鲁庄村委会未支付原告2009年的工资18579元和2010年1月至6月的工资9924.5元,总计28503.5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给付报酬30120元。庭审中,原、被告各持己见,不能协商解决。上述事实,本院调取的鲁庄大村委会的记账记录、延庆镇的工资批示及原、被告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了劳务,被告尚欠原告提供劳务期间的工资未给付的事实清楚,现原告要求��告给付拖欠的工资的诉讼请求,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报酬的,应当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延庆县延庆镇鲁庄村民委员会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侯国梁工资二万八千五百零三元五角。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七元,由被告延庆县延庆镇鲁庄村民委员会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淑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