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诉保字第01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郭乐因与陈刚琴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乐,陈刚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诉保字第0142号申请人郭乐。被申请人陈刚琴。申请人郭乐因与被申请人陈刚琴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陈刚琴的工资账户存款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2.2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刚琴的工资帐户存款12.2万元;二、冻结期限为六个月。如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人应当于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科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唐恒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