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扬邗非诉行执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与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长塘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长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扬邗非诉行执字第0034号申请执行人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在扬州市文昌中路565号。法定代表人徐洪喜,局长。被执行人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长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在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长塘村。扬州市国土资源局和扬州市邗江区甘泉街道长塘村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2013)扬邗非诉行审字第0027号行政裁定书已经生效。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260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等资产进行了调查,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该案目前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3)扬邗非诉行审字第0027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执行。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克侃审 判 员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毛晶晶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