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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0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仲伟、鹿玉玲与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阮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伟,鹿玉玲,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阮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511号原告仲伟。原告鹿玉玲。上述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常方莉,徐州市贾汪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阮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阮庄村。负责人鹿守高,该村委会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仲伟、鹿玉玲诉被告徐州市贾汪区紫庄镇阮庄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仲伟、鹿玉玲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伟、鹿玉玲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伟、鹿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由原告仲伟、鹿玉玲负担。审 判 长  孙永福审 判 员  贺夫建人民陪审员  王 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杜成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