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遵执字第10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李小刚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刚,遵化市堡子店浩洋混料加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遵执字第1043号申请执行人李小刚,农民。被执行人遵化市堡子店浩洋混料加工厂。经营者李建坤。申请执行人李小刚与被执行人遵化市堡子店浩洋混料加工厂工伤赔偿纠纷一案,遵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遵劳仲字2013-(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总额为82480元,应执行执行费1140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劳仲字2013-(33)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马福然审判员 钱海峰审判员 王兆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春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