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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晋民初字第89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小辉与被告王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辉,王秀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8928号原告王小辉,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达舟、蔡金定,福建晋贤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王秀芬,女,196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卜永法、刘晓明,福建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小辉与被告王秀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小辉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小辉以需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秀芬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钟娴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