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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民一初字第27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伏瑞云诉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伏瑞云,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沭民一初字第2710号原告:伏瑞云。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同凯。原告伏瑞云诉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凤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伏瑞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伏瑞云诉称:我于2012年承揽了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的砌砖工程。2012年8月30日,双方结算后由被告出具欠条,后经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工人工资68000元及利息。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工程,下设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李爱军系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的负责人。2012年,原告伏瑞云承揽了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的砌砖工程,后经结算,李爱军于2012年9月21日出具欠条一份,并且在欠条上加盖“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的印章,共欠原告伏瑞云工人工资68000元。庭审中,原告伏瑞云自愿撤回对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的起诉,本院当庭裁定予以准许。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予以证实,均已收录在卷。本院认为,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山东金正大60万吨/年复合肥项目部系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临时设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该项目部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应由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原告所主张的劳动报酬应由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伏瑞云所主张的利息应从主张权利之日即原告伏瑞云提起诉讼之日起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付给原告伏瑞云劳动报酬68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自2013年10月10日起至判决付清之日止)。以上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判项,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500元,由被告连云港建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凤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