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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7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夏俊红人身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俊红,张建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767号申请执行人夏俊红,女,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被执行人张建芝,男,1969年7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申请执行人夏俊红与被执行人张建芝人身权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建芝支付申请执行人夏俊红案款21987.97元。本院于2013年9月22日立案执行。2013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交来案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收取执行费23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3)西少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宫良基审判员  姚增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弘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