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枣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志会与张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会,张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枣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郑志会,被告张义志,本院在审理郑志会张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会于3013年12月10日因为被告张义志住址不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有原告郑志会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新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