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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枣民二初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郑志会与张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志会,张义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枣民二初字第471号原告郑志会,被告张义志,本院在审理郑志会张义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志会于3013年12月10日因为被告张义志住址不详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志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有原告郑志会承担。”审判员 马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新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