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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13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张鸣芳冻结裁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波,张鸣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1361—1号申请执行人:王波,女,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张鸣芳,女,195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波与被执行人张鸣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波以本院(2013)莱州民初字第44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鸣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鸣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鸣芳的银行存款26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学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