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马刑执字第00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罗毅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毅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马刑执字第00694号罪犯罗毅,男,1983年12月12日生,汉族,有前科,系累犯,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7日以(2006)城刑初字第239号刑事判决书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毅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罗毅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3月13日以(2007)莆刑终字第77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对其的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鞍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罗毅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能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提请我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毅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自减刑后获监狱表扬奖励二次,记功一次,评为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分别为:2012年4月表扬,2013年9月表扬、记功,评为2011年度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毅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罚金刑不变。(刑期自2006年6月9日至2014年1月8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伟审 判 员 曹宁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季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