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终字第0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0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宗功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终字第01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宗功勋,男委托代理人:宗永鉴,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葛亮,男委托代理人:刘芳宁,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小辉,阜阳市颍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宗功勋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1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宗功勋以与葛亮达成和解为由,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宗功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宗功勋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宗功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贾 继 华审 判 员 孙 荣代理审判员 马 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婉璐(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